档案保管制度
第一条 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,熟悉档案保密规定、借阅制度和保管制度等各项制度,并认真贯彻执行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保密与安全。
第二条 根据入库档案编制案卷目录及各种检索工具,必须建立各类档案移交清单目录,归档文件目录;档案按档号自上而下、从左到右排排放于档案柜中,档案柜编顺序号,并标明档案类目,库房内悬挂档案资料分布索引示意图。
第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的接收、保管、利用和销毁等有关制度,要认真核对、签字、登记,及时对档案的收进、移出、销毁和实存数量进行统计;定期做好档案的整理、鉴定、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情况(人次和卷数)的统计;档案材料妥善保管,不得随意乱放。
第四条 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;维护档案的原始记录性、历史真实性,不得随意涂改乱划,不得私自摘抄、复制;案卷需要修改补充时,须持有关业务部门的批准手续,由立卷人在该案卷的卷内备考表内写明修改原因和时间,并签字盖章。
第五条 严格遵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,贯彻落实档案消防与安全制度,严禁放置易燃、易爆、腐蚀物品和其他有关杂物,切实做好防火、防水、防盗、防高温、防晒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防霉工作。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工作,定期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、清点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第六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,消除安全隐患。如发现有褪色、破损或霉变的档案,要及时采取措施,进行修补和复制;对已到期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,经过鉴定批准及时销毁;上述档案资料须及时进行数字化,加工成数字档案副本保管,并做好记录和统计。
第七条 档案信息要录入管理系统,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,促进档案资源共享。
第八条 声像、实物等特殊载体档案依据其保管要求提供必要的保管条件配置。
第九条 不得制造虚假档案,不得窃取、出卖和非法利用档案,违者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值班人员每天下班时必须认真检查水电、门窗是否已关好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重地,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