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所在的位置: 首页 > 档案法规 > 档案馆规章制度 > 正文 档案馆规章制度
    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    发布者:档案馆 来源:档案馆  日期:2023-11-02 12:47:54

    档案借阅利用制度

   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校档案在教学、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,提高档案利用率,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《广东海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    第二条 利用开放档案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有效证件可,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,须持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

   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或归档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档案,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还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。

    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

    他人代理查阅个人档案者,须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:①含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;②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;③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。

    档案利用者须提前2天预约急需办理事件除外履行登记手续按要求填写利用者的姓名、单位、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,利用结束后,利用者应如实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。

    各类档案原则上只限馆内查阅,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,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,凭有效证件押证及公函借出。借用人所在单位所备公函须注明借用材料名称、用途、归还日期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加盖该单位公章等,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档案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,重要档案当日归还。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保密负责。

    非本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,确实工作需要,经档案馆工作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,并严禁带有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进入库房,违者将即时取消查阅权限。

    第七条 严禁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。因工作需要复制已开放档案的,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办理。查(借)阅会计凭证、房产证、专利、科研结题报告、会议纪要等须填写《广东海洋大学档案利用申请表》,并须相关部门签批盖章后,方可查阅。

    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、完整与保密。不得转借他人;不准泄密、失密;不得涂改、污损、遗失;不准拆卷、抽页、撕页、调换、剪裁;不得擅自摘录、复制、拍照;不准增删、圈点或勾画档案内容;必须做到归还档案完好无损。

    第九条 借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,档案人员与档案利用者双方在收发时应仔细清点检查,核对无误后,方可登记或注销。

    第十条 档案馆人员应及时催还借出的档案,同时检查归还的档案案卷是否完整。

    第十一条 档案利用者,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对违反规定者,视问题性质和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  第十二条 提供利用的重要、珍贵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如有特殊需要,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。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
    第十三条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(如举办档案展览、陈列、建设档案网站等),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。

  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   

    上一篇:档案保管制度

    下一篇:档案库房管理制度